国外矿业权出让制度经验及比较研究

李世祥, 冯驰, 薛双娇, 吴巧生. 国外矿业权出让制度经验及比较研究[J]. 矿产保护与利用, 2018, (2): 19-23. doi: 10.13779/j.cnki.issn1001-0076.2018.02.004
引用本文: 李世祥, 冯驰, 薛双娇, 吴巧生. 国外矿业权出让制度经验及比较研究[J]. 矿产保护与利用, 2018, (2): 19-23. doi: 10.13779/j.cnki.issn1001-0076.2018.02.004
LI Shixiang, FENG Chi, XUE Shuangjiao, WU Qiaosheng.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xperience of Mining Rights Transfer in Abroad[J]. 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2018, (2): 19-23. doi: 10.13779/j.cnki.issn1001-0076.2018.02.004
Citation: LI Shixiang, FENG Chi, XUE Shuangjiao, WU Qiaosheng.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xperience of Mining Rights Transfer in Abroad[J]. 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2018, (2): 19-23. doi: 10.13779/j.cnki.issn1001-0076.2018.02.004

国外矿业权出让制度经验及比较研究

  • 基金项目: 国土资源部油气中心《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研究(2017)》项目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李世祥(1979-), 男, 湖北巴东人,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政策
  • 中图分类号: F205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xperience of Mining Rights Transfer in Abroad

  • 我国正处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阶段,通过学习国外经验,可为完善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采用文献归纳法和比较法,选取加拿大、澳大利亚等6个国家进行梳理和比较研究。重点从矿业权出让方式、审批权限、监管方式及税费管理这四个方面分析国外的主要做法,并与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获得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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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 1  六国的矿业权出让方式对比

    Table 1.  Comparing the ways of mining rights transfer in six countries

    国家 出让方式 特点
    探矿权 采矿权
    加拿大 申请授予,初级勘探权申请易,成本低 油气矿产主要拍卖和工作承诺招标;非油气矿产为申请授予,有“自由进入”与“政府自行决定”制[1] 先到先得;只代表所有权,不包含开发的权利,开发须申请采矿许可和租约
    澳大利亚 申请授予为主;细分为小范围探矿权和大范围探矿权 申请授予为主;勘探许可证和保留权许可证持有人享有优先权 申请所需条件控制较严格,流程较完善;部分州设置专门的矿业权,各州间有一定的区域差异
    法国 申请授予为主;细分为排他和非排他勘探许可证 申请授予为主;国有矿山企业或国家指定的某些矿业公司可申请开采特许权 需要通过省长或部长进行申请,部分可申请开采特许权;采矿许可证的累计量有一定规定
    俄罗斯 国家级矿产地以招标拍卖方式为最主要方式,联邦级矿区勘探许可证只能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境内有3个油气开发项目采用产品分成协议出让并严格管控 与我国目前矿业权改革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的要求类似
    巴西 申请授予为主,对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实行国家垄断,对砂、石、黏土实行批准制,对大部分矿产及矿业公司实行特许制 申请授予流程较完善
    南非 申请授予为主,投标的方式处于完善中,还设有保留许可证、技术合作许可证、社区优先探矿或采矿权等相关优先权 其他方式缺乏;矿业权有关的优先、保留权较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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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2  六国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比较

    Table 2.  Comparing the approval authority of mining rights transfer in six countries

    国家 审批权限 特点
    加拿大 大部分的勘查开采许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发 联邦自然资源部及其下设的国家能源局负责联邦直属土地以及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矿业权审批工作 取得许可的过程比较复杂,在矿山建设阶段或采矿阶段的许可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环境影响评估
    在矿业活动中常见的还有取水许可、采伐许可和用路许可等也由自然资源部授予
    澳大利亚 矿产能源部部长 部长权利较集中但各州之间有一定的区域差异
    法国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在省长或经济财政工业部部长 矿山开采特许权由国务委员会以法令的形式授予 省长和部长有几乎相同的审批权限,未具体划分;特许权的授予类似于招标的方式
    俄罗斯 联邦级矿区主要在俄罗斯联邦政府 地方级矿区主要在地方机关的审批委员会 前两者范围外的矿区再由国家联邦机关和相应地方机关共同组建的审批委员会 国家级矿产地使用权拍卖委员会负责国家矿产地拍卖
    巴西 矿业能源部部长 矿业权办理程序较简单
    南非 矿产能源部部长 部长权力较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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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  六国矿业权出让相关税费金对比

    Table 3.  Comparing the related taxes and fees of mining rights transfer in six countries

    国家 税费金管理特点
    加拿大 不同省份、不同环节均有税费的要求,初级勘探权和高级开发权主要在申请时征收申请费用,采矿许可主要征收少量固定费用,采矿租约主要按面积收取租金,各省有基本独立的税率和使用费标准
    澳大利亚 2012年,《矿产资源租赁税法案》推行“矿产资源租赁税”(简称“MRRT”),税率30%。矿产资源租赁税起征点改为:矿产资源企业项目回报率超过澳大利亚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上7%的水平
    法国 在出让环节,分别征收权益金和地面租金;在开采环节,主要征收资源税
    俄罗斯 实行联邦、自治共和国和地方三级税收管理体制,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税、一次性矿产使用费和矿产使用的固定费用等
    巴西 申请探矿权每年每公顷交费0.3~1美元,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开采矿产须缴纳矿产开采财务补偿税,为销售收入的1%~3%。相关财政收入具体分配:补偿税收入的65%属于地方政府、23%属于州政府以及12%属于联邦政府[3]
    南非 征收矿区使用税和所得税。矿区使用税一般为税前利润的10%左右。所得税,金矿的实际最高税率为约56%,其他矿山实际税率约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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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  中外矿业权出让制度比较

    Table 4.  Comparing the institution of mining rights transfer in six countries and China

    国家 中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法国 俄罗斯 巴西 南非
    出让方式 竞争性出让方式为主,特定2种情况可协议出让,少量可申请审批授予 申请授予为主 申请授予为主 申请授予为主 竞争性出让方式为主 申请授予为主 申请授予为主
    审批权限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探矿权部、省两级审批,采矿权部、省、市、县四级审批[5] 联邦或省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矿产能源部审批 矿产能源部审批 审批委员会三级审批 矿业能源部审批 矿产能源部审批
    监管 上级对下级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 环境管理更严格 公开性更好 与中国相似 自然资源监督局负责 与中国相似 与中国相似
    相关税费 矿产资源税、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等 各省类似于中国,但税率较高 起征点明确,税率中等 与中国相似 联邦、自治共和国和地方三级税收 申请探矿权需要交费,部门之间权益分配明确 征收矿区使用税和所得税,所得税比中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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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收稿日期:  2018-01-08
刊出日期: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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