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矿产督察员

张资江. 澳大利亚的矿产督察员[J]. 矿产保护与利用, 1992, (03): 0-0.
引用本文: 张资江. 澳大利亚的矿产督察员[J]. 矿产保护与利用, 1992, (03): 0-0.

澳大利亚的矿产督察员

  • 澳大利亚的矿产督察员分为首席矿产督察员、督察员和助理督察员三级,州(相当我国的省)有一名首席矿产督察员,若干名督察员和助理督察员。澳大利亚的矿产督察员有矿山警察之称,具有较大的权力,他们有调查权、审查权、处罚权、上诉权。在紧急情况下,督察员有权责令矿业主撤走设备,停止作业。对违法案件,督察员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请法院判决。督察员的任务十分明确,主要监督检查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采后复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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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刊出日期:  199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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